美国大选538张选举人团票如何确定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个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各州的选举人数意即该州在参、众两院议员总人数。
例如:纽约州有2位参议员与27位众议员,所以共有29张选举人票。目前共538名选举人,比照100位参议员与435位众议员的结构,外加首都华盛顿特区特有的3张选举人票。
各州当中以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人票最多,达55张;得克萨斯州38张,纽约州、佛罗里达州29张;而阿拉斯加、特拉华、怀俄明等州最少,只有3张。
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给予华盛顿特区选举权,同时规定特区所拥有的选举人票数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票数(即3人),因此华盛顿所拥有的选举人至今为3人。
得到超过半数选举人票(即获得270票)的总统候选人获胜。
扩展资料:
制度的诞生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
不过当时还没有“总统”(President)的提法,会议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以及后来的讨论和各项决议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辞,直到最后由莫里斯起草宪法文稿时,才采用President的头衔来称呼新政府的首长。
行政官的选举方式,在制宪会议上主要有四种方案:由国会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全国人民直选,由选举团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和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一开始就遭到了较多的反对,选举方式于是只能从国会选举和选举人选举中选择,其中议会选举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占了上风。
制宪代表谢尔曼先生的意见很有代表性,“由国会选举,并且要行政官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谓暴政,其实质就是行政独立于最高立法部门”。但到7月17日讨论议会对行政官的弹劾罢免权时,由国会选举的方式引发了相当的争议。
莫里斯、威尔逊、麦迪逊等人认为行政必须与议会分开,“如果行政官既由议会选举,又由议会罢免,行政官不过是议会的产物”,因此,他们主张让行政官摆脱对议会的依赖,因而反对由议会选举行政官。
经过麦迪逊等人的反复说明和辩论,会议代表们最后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大部分制宪代表认为:
一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极其困难,因为国家幅员辽阔而当时的交通又不便,况且南北方的差别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况,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
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所以总统不应受到国会的控制,不应由国会选举产生,“行政官的选举应该交给别的源泉”,而用选举人替代人民大众选举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绕过这些弊端。
最后,制宪代表们达成妥协,采纳了选举人团的方案。同时对于选举人产生的方式代表们的意见还存在分歧,于是就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给各州议会自行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选举人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