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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移送管辖?

2024-07-23 09:46:32 编辑:zane 浏览量:597

什么是移送管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什么是移送管辖?

指人民法院收案后经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的管辖制度。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属于地域管辖的问题;一种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属于级别管辖的问题。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案件受理后才会有不属本院管辖的问题,法院才应移送。如案件尚未受理,法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可,无需也不可能有移送案件问题。(二)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才应移送。若有管辖权就应依法受理审理,而不能移送给其他法院。(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有管辖权。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权受理时,应当进行移送,移送不能任意而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否则移送没有意义。移送人民法院的决定,对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进行审判。不应因为接受移送的案件疑难或其他原因,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来的案件受移送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时,既不能将案件再退回原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再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依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案件管辖。什么是指定管辖?指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其管辖权,或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哪一法院管辖的制度指定管辖分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特殊原因,如法院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都有利害关系,被申请或自行回避等因素,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一是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相互推诿、互相争夺而发生纠纷,管辖权难以确定的情况。如遇上述情况,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也包含两种情况,一是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认为自己有权管辖;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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