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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11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2024-08-30 02:05:14 编辑:zane 浏览量:528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11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11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1、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2、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3、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5、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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