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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2024-09-05 08:38:58 编辑:zane 浏览量:539

什么是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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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早在遥远的古代,就已出现国家之间互派临时性使节的事实。近代意义上的外交关系始于欧洲中世纪末期。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使国家主权概念趋于加强,从而产生经常性的对外交往需要,使常驻外交使团变得不可或缺。现在为了适应国际交往日趋频繁的需要,各国在外国派出代表本国的外交使节,建立了相应的外交机构。英国的尼科尔森称:“外交就是用谈判的方式来处理国际关系,是大使和特使用来调整和处理国际关系的方法,是外交人员的业务或技术。”

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际法上的外交主要也就是有关上述定义中包括的外交谈判、外交使节和外交业务等内容。

严格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实施其对外政策,通过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以诸如访问、谈判、交涉、缔约、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处理国际关系的外交活动方式形成的与他国之间的相互关系。另外,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通过上述外交活动形成外交关系。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国家之间通常采用相互设立常驻外交机构、互派外交代表等方式建立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作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反映,总是不断变化的,国家之间总是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外交关系。目前,在国际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外交关系形式:

第一种是正式的外交关系。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正常的外交关系或全面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大使、公使级常驻使节为主要标志。这是国家之间外交关系中最基本最常用的形式。中国已同160多个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

第二种是半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也称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使节为特征。这种形式是国家关系中的不正常现象,一般是在国家间关系存在问题时才采用。如1972年以前因为荷兰在联合国中阻挠恢复中国在该组织的合法地位,中国同荷兰之间就保持这种半外交关系,直到1972年荷兰改变了态度,中荷外交关系才由代办级半外交关系升到大使级正式外交关系。但1980年11月荷兰政府批准向台湾出售潜艇,完全背离了1972年中荷两国签订的联合公报原则。因此,中国于1983年5月决定把两国间大使级正式外交关系降格为代办级半外交关系。后来荷兰政府改变了立场,拒绝向台湾出售武器,于是经两国磋商又于1984年2月1日将两国外交关系升格为大使级正式外交关系。

第三种是非正式的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的特点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保持某种长期的接触,甚至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中美之间就曾在1979年正式建交之前进行了长期的大使级外交会谈,并于1973年双方互设联络处以保持外交接触,直至正式建交。

第四种是国民外交。国民外交也称民间外交,是国家间非官方的而又有一定官方背景的个人或代表团体之间的交往活动,即以国民外交来促进国家外交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外交关系法又称“外交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与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与接受、外交代表机关及其有关人员的等级和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此外,还有国家派驻国际组织常设使团的派遣、职务以及特权与豁免。国家的特别使团的派遣、组成、特权与豁免,等等。

外交关系法是在国家之间的交往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近代外交关系法形成的标志。长期以来,外交关系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只在个别方面曾订有条约,如规定外交使节的等级及位次的1815年《维也纳议定书》和1818年《亚探议定书》,以及1928年区域性的《哈瓦那外交公约》。

现代外交法的发展趋势是从过去的分散状态朝着集中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为国际协定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联合国的组织下,特别是国际法委员会对外交关系法进行了积极的编纂,于1961年通过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生效,150多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了该公约,使之成为迄今最重要的确定外交关系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法律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它是对国际习惯的系统编纂和发展,其中的外交关系规则大多是源于长期实践形成的习惯国际法,有相当的内容由古老的使节制度演变而来。但它所确定的外交关系规则己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

20世纪6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订立了一系列关于外交关系的条约,外交关系法成为最早获得统一和公认的一个国际法部门。

现代外交关系法的渊源还包括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外交关系法的核心是对等和互惠,例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其实质是国家之间基于互惠而相互给予的权利。在对外关系上,各国既是派遣国又是接受国,各国在外交关系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很高的相互依赖性。任何一国违反外交关系法规则,都可能使其驻外使馆及其人员遭受相应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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