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8名男子携械入室被反杀,死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何矛盾?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烟台“8名男子携械入室被2人反杀”案,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从媒体报道来看,“犯罪嫌疑人”宋立英与死者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宋立英与一名姓于的男子存在债务纠纷,入室滋事一方是为了给这名姓于的“出头”引起,死者仅是充当“打手”。
山东烟台人宋立英与当地于某因“债权转让”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宋立英的司机王晓波听朋友谈起,于某要找人“收拾”宋立英,他赶紧到宋立英家中告知,二人分析认为,是于某让张彦惠来砸车的,于是王晓波将车停到烟台某酒店的停车场。张彦惠与宋立英在电话中争吵对骂后,凌晨时分张彦惠纠集8人,带着军刺、棍棒、砍刀来到宋立英家门口。门开后,多人冲入室内,与宋立英及其司机王晓波发生冲突。
经法院审理查明,还原了当时案发的基本过程:
张彦惠等人先后冲入屋内,进门后,张彦惠持军刺朝王晓波冲过去,王晓波持砍刀与张某惠在阳台厮打,将张彦惠砍倒在地,王晓波争夺其手中的军刺。宋立英和牟某千、申某阳、史某阳等人在客厅发生厮打。期间,宋立英持刀捅刺,对方数人则以棍棒殴打宋立英,史某阳持刀砍击宋立英头部。打斗过程中,宋立英退至阳台,和王晓波一起争夺张某惠手中的军刺。夺下军刺后,王晓波又持刀砍击张彦惠。约两分钟后,宋立英妻子、岳母等人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又过了约两分钟,入室之人从宋立英家离开。宋立英受轻伤,王晓波未受伤;对方2人重伤,1人轻伤,1人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张彦惠等人首先挑起事端,且系酒后、深夜、聚众、持械入户,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宋立英、王晓波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但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负刑责。宋立英、王晓波分别获刑8年、6年;冲突的另一方张彦惠等4人,获刑2年6个月至2年9个月不等。二审期间,宋立英家属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谅解,宋立英被改判7年有期徒刑。二审判决后,宋立英一方表示不服,委托姐姐申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案发当晚,宋立英与王晓波为避免车辆可能被砸毁,将车辆藏匿。宋立英留下了王晓波作帮手,准备了作案工具砍刀与匕首,作好了充分的防御准备。宋立英明知张彦惠等人深夜来意不善,仍主动打开你所住楼房的单元门和房门,让张彦惠等人进入你家中,目的就是为了“占理”。其次,在张彦惠等人持木棍、军刺、砍刀进门后,张彦惠持刀砍刺时,宋立英和王晓波随即用事先准备的东洋砍刀、单刃尖刀等与对方厮打。最后,在厮打过程中,宋立英和王晓波在一分多钟的时间内,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尤其是在他们已夺下倒地的张彦惠手中的军刺后,王晓波又持刀连续砍击已没有反抗能力的张彦惠,继续实施伤害,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张彦惠等人深夜持械进入宋立英家,进门后张彦惠先动手实施侵害,宋立英和王晓波在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反抗,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应当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规定。但结合不法侵害的起因、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及整个犯罪发展过程等情节,综合你们实施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分析判断,宋立英和王晓波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认定防卫过当,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可以得知,宋立英、王晓波与于锋曾是朋友关系,还因合伙殴打他人造成重伤,他们一块被判缓刑。网络信息还显示宋立英以替人收债、放高利贷为生。据知情人讲,2014年,宋立英作为中间人介绍于锋购买债权,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这个债权购买并不是那么的顺利,于是宋立英还有于锋两个人发生了矛盾,也产生了多次的争吵。 于锋让张彦惠去“收拾”宋立英,张某惠又叫了其余7个人,其中包括死者。
有网友说,这是宋立英利用法律规定设局为“正当防卫”的反杀案。不管是不是设局,张彦惠深夜持械闯入他人家中,在客观上是存在重大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