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产生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香港特区首长,简称香港特首,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997年第一届行政长官由第一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成员12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届特首由同一选举委员会选出。2005年第2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成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与立法会同一功能组别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
2007第3届特首选举内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2008年普选立法会的可能。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
扩展资料
参选资格: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
(二)、年满40周岁。
(三)、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四)、不少于1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