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什么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的工作机关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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