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规定》共5章42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总的原则,提出奖励和表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程序、归口管理;规范了奖励管理工作,对年度、完成重大任务、驻边远艰苦地区部(分)队的个人奖励比例作了细化,对单位实施奖励的主要对象和比例作了明确,对严格控制高等级奖励和团级以上单位、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奖励作了具体规定,还对宣扬激励的仪式形式作了统一规定;规范了表彰管理工作,对表彰的项目数量、申报审批、办理程序、承办部门等作了明确;制定了检查监督措施,对检查监督内容、惩处办法、责任追究等作了细化完善。
《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明确军队所称奖励,是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记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所称表彰,是指团以上单位、各级机关以通报形式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规定》同时明确,总政治部主管全军奖励和表彰工作,总政治部组织部承办全军奖励和表彰管理有关工作。
《规定》提出奖励和表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程序、归口管理,即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实施奖励和表彰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向战备训练、遂行重大任务和作战部队倾斜;适当提高对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的奖励比例,调整新型作战力量基层单位的审批权限,大幅压缩对领导干部和机关的奖励表彰;合理确定奖励比例和表彰数量,严格控制高等级奖励和高规格表彰;明确奖励和表彰管理的职能部门,建立表彰申报审批制度,坚持按权限和程序实施奖励和表彰。
《规定》首次对表彰工作进行了规范,对表彰的项目数量、申报审批、办理程序、承办部门等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为受表彰单位颁发的奖牌、奖状,为受表彰个人颁发的证书、证章式样由总政治部规定;明确表彰一律不发奖金。
《规定》还对宣扬激励的仪式形式作了统一规定,对佩带勋章奖章的时机和场合进行了明确;制定了检查监督措施,对检查监督内容、惩处办法、责任追究等作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