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国现行宪法(1982年制定)的宣告,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一点非常重要。对于法律来说,只要有一个地方有特权、有例外,就很难运作。这就要求所有的权力、所有的政府部门、所有的组织、所有的个人都要一视同仁,这是实现法治的基础。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说明反对治外法权,反对某些党政领导的批条大于法律,已得到党代会的认可。 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准和标志,最重要的是要看政府是否依据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准则进行运作。一个法治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民主的政府,所以十八大报告也强调了“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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