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发票票的新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正式实施,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规定。
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中指出,自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货物和服务等,适用16%税率;原适用11%税率的货物、服务和不动产等,适用10%税率。将原17%、11%税率各下调了1个点。
5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16%、10%,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
《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同时满足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