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证需怎么办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办税人员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 一、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 开)发 票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领取了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就不用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了。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通知》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工作流程还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的企业到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其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