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说普通话和写规范字的资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
请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情形下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1、各种出版物中使用的汉字;
2、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
3、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汉字;
4、街道、公共场所中所使用的汉字;
5、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中所使用的汉字;
6、交通(运输)工具上所使用的汉字;
7、各种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等所使用的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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