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 )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权限,主要目的是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因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而不能掌握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导致调查工作停滞。
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调查人限制出境。采取限制出境的审批主体和程序非常严格,必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体现了“宽打窄用”的原则,防止限制出境措施的随意使用,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监察机关作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决定后,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限制出境决定应当对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信息、期限作出具体规定。限制出境措施期限届满后可以延长,但仍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审批。
为加强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在具体执行中,对期限尚未届满但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解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