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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吊销后未注销

2024-11-20 14:11:15 编辑:zane 浏览量:594

什么是吊销后未注销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就是公司被工商部门拉入黑名单,相当与做了一个暂时的处理,罚款后可以恢复正常,目前还没有注销;而注销,就是公司没有正常营业,在吊销的基础上超过一定时间,就会被工商部门强制注销,工商部门认为公司在这么长时间内没有正常营业,这个公司不存在了。所以就会强制注销。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尽管两者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但其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

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它既是出资人、股东的合法权利,又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随之消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什么是吊销后未注销

扩展资料: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和有关公司法律,有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探讨如下:

(一)诉讼主体问题。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可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起诉。

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

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原告)可单独以该法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

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清算责任问题。

1、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

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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