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号主席令》对两参老兵有何待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出修改。
条例内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