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对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因不同主体有所不同。对公民,主要有两个: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一般而言,公民的意识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健全的,因此年龄可以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
但完全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有失偏颇,因为有些人即使达到成人年龄,但由于智力低或精神不正常,仍不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以其成立时间和注销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民法总则》规定,18周岁是自然人成年的界限。对于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扩展资料
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现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权利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