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和督查的区别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指向性不同。督查的含义更为一般性,通常指例行性的检查,比如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各项政策落地执行情况怎么样,并帮助解决。督察一词常常指上级对地方部门具体的工作不到位或违法乱纪行为的检查,指向性、针对性更强。
2、含义不同。督查为不及物动词,强调的是监督和检查这一行为。可以理解为通过现场查看、查阅相关资料、开展问询等方式推动某一项工作或任务完成的手段。
督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作名词使用时,指的是监督警察的一种职业。在作动词用时,侧重于严密的调查过程,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官方含义。
3、侧重点不同:
(1)督查组是例行检查,上级查看下级工作有何问题,政策落实情况如何,帮助解决。
(2)督察组更倾向于地方有违法乱纪行为时进行的检察。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