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的机构设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省司法厅设11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市地司法局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和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督办、文电处理、电子政务、网站、档案、保密、政务公开、信访、新闻发布、接待、外事等政务工作。
(二)监狱劳教工作处(挂社区矫正工作处牌子)。
负责监狱劳教工作情况的综合;指导、监督监狱劳教系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监狱劳教系统有关改革发展与建设方面政策研究;协调指导监狱劳教系统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引进工作。
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矫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检查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负责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负责全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的普法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全省的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律师管理处。
指导监督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律师机构的设立审批、律师执业证的审查颁发和专项考核检查;负责律师资格档案管理;负责律师队伍党建和奖惩工作;指导监督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工作。
(五)公证管理处。
贯彻《公证法》,负责审批公证机构设立,审核公证员任职,颁发公证执业证书,处罚违规的公证机构、公证员;负责公证机构、公证员印章备案;指导监督公证执业活动、省公证协会工作;指导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检查全省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七)基层工作处。
制定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年度工作计划;管理、监督、指导全省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八)司法考试处。
制定全省国家司法考试方案,组织实施省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复核、备案管理;指导协调本系统法学教育工作。
(九)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制定并实施全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培训工作;指导司法鉴定人协会工作。
(十)法制处。
负责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可行性调研和起草工作;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和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法制政策理论研究;指导全系统法制工作;指导检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批)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厅机关并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应诉及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全省仲裁机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一)计财装备处。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财务、审计、物资装备和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的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警务处(挂警务督察总队牌子)、组织宣传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干部警务处。负责厅直单位和省直监狱、劳教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指导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核任免及相关工作;协助管理省直司法行政系统人事和编制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衔评授等警务管理、干部培训和干部统计工作;协助行署、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督察重要警务部署组织实施情况,督察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规范执法情况、民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督察民警使用武器、警械、警车、警用标志及遵守警容风纪情况;负责警务督察人员教育培训考核。
组织宣传处。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的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工作和干警队伍思想政治宣教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立功创模、统战、文明单位建设和省级现代化文明狱所创建指导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按照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监察单派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纪律检查工作。
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管理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二)在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划出4名编制和人员并入省司法厅;调整后,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编制11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