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安保条约中的几条重要内容(军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相互协力及安全保障条约》(共10条)第一条 维护和平的努力缔约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正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伍力威吓,伍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缔约国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为了能够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努力加强联合国组织。第二条 经济合作的促进缔约国通过强化其自由的诸制度,促进作为这些制度的原则,改善安定和福利条件,为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第三条 自卫力的维持发展缔约国通过个别及相互的合作,持续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各自的抵抗伍力攻击的能力。第四条 随时协议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随时进行协议。另外,在日本国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斜的时候,在缔约国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随时可以进行协议。第五条 共同防卫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正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伍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上述的伍力攻击和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第六条 基地的许可为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关于上述的日本国内的设施,区域及驻日美军的地位问题,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国的安全保障条约的第3条为基础的行政协定的个别协定及其他已达成的协议。第七条 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本条约不得被理解为对依照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产生了影响。第八条 批准本条约必须经依照日本国和美国宪法上的手续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批准书时生效。第九条 旧条约的实效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美安保条约》在此条约生效之时失效。第十条 条约的终了本条约是为了维护在日本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联合国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规定。到日美两国承认的期限为止前拥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