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难以有效落实的影响因素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当下,中国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发展完善,尚有较大的努力空间。——国家机构的作用与协调机制尚需加强。中国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虽然有政府(国务院妇儿工委)、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下的妇女处)、政协(缺少常设机构,靠妇联界别组委员议案监督)和党的群众组织——妇联四大力量,但一方面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妇女工作机构设置仍然薄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四个机构的工作在制度上缺乏统一的领导和协调,分工合作仍显不足。此外,政府妇女工作机构与非政府妇女组织的平等合作与制度保障、妇儿工委办公室和全国妇联内部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决策中社会性别视角的影响有限。中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对“性别歧视”的定义,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性别歧视的案例很难认定。法律政策中还存在一些直接的歧视性规定,更多表面上性别中立的法律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参与各方的性别偏见往往导致男女不平等受益的结果。同时,法律政策体系上还存在衔接不利、相互冲突、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法律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和评估机制虽然一直存在并正在进一步强化,但社会性别视角审查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没有制度保障,新的不平等的法律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阻断。——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在社会发展中的优先次序尚未确立。在妇女发展纲要各项目标的确立中缺乏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仍存在明显的部门目标约束和所谓可实现程度限制,如妇女参政、妇女就业和妇女社会保障甚至妇女保健的目标设置。妇女发展的目标尚未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目标,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目标监测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综合监测指标体系中还没有得到体现。妇女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参与与定位仍较多受到传统性别角色规范与观念的影响。——社会性别主流化策略与方法有待加强。一是缺乏对中央和地方一级政府机构在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责任进行评估和问责的有效机制;二是性别统计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性别平等纳入财政预算体系目前仍停留在地方实验阶段,尚未在国家一级有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