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事项有:
1、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事项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下列情况:
(一)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且治理不力的;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严重违规的;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辖区内发生影响重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
(六)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单位的干部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中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且不按规定处理到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2、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保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法律依据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是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及个人提拔任用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取消各类综合性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评选资格,个人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提拔任用资格。
4、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事项。
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是保证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措施与手段,能够有效地调动各方面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票否决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委托区环保分局行使查究权,各镇(街道)及主管部门对所辖单位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5、节能减排“一票否决”事项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未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节能措施的;污染减排考核分值不及格的;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建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或者体系运行情况较差的。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德宏长安网—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武夷山市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台州市路桥区办公室—关于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新乡生态环境局—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决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