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抗美援越的老兵待遇有何新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在我国统称为老复员军人,属于四种重点优抚(优待抚恤)对象:老红军、伤残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因病牺牲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而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以前参加军队的军人,他们包含了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军人。 而老复员军人又细分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三级,不同时期的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是不同的。他们的生活补助金是民政部门负责。现在按照国家的标准是最低不能少于400元(左右)/月,其中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军人每人每月加5元(好像),这些资金的来源都是中央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和发放及资格认定。要指出的是如果地方财政好的话,他们一般会对这些对象增加地方预算的生活补助。 为什么要特指在乡老复员军人,因为在70年代以的的军人如果复员,只有农村的没有安排工作,所以一般对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是指在乡的。城镇的因为有工作一般不补助。其他的抚恤对象在08年以前,城市的补助标准一般只有农村的一半或者三分之一,这几年基本调整过来了,城市的高于农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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