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书记处是什么的办事机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1934年(甲戌年)1月,中国共产党设立中央书记处;1966年8月,中央书记处停止工作;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时,又恢复了中央书记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它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文名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成立时间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机构职能负责处理中央日常工作机关成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名政治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制度简介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名,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根据党章,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从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开始设立中央书记处。发展在1956年至1966年中央书记处曾设立总书记一职,其权力和职能与今天的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相当,邓小平曾任此职务。于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时,随中央书记处一起被撤销。于1980年2月恢复中央书记处及总书记一职。五大书记雕塑1943年3月20日,中央在政治局会议上明确提出,中央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的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质的问题。此后,党的第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均有设立中央书记处的条款,规定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书记处成员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曾取消了中央书记处。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中央书记处。会议公报指出:"全会经过充分的讨论,决定恢复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所决定并在十年间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制度,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书记处职权的规定与八大相同。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把中央书记处改成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以后,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党章沿用了这一规定。组成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央书记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书记处的工作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中央书记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中央书记处设书记若干人 。决议鉴于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之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异常艰巨和复杂,为了便于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能够集中精力,考虑和决定国内外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使党的各方面大量日常工作能够及时地有效率地得到处理,中央需要建立有系统地进行经常工作的机构,全会决定成立中央书记处。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书记处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制度。中央书记处设总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候补书记若干人。总书记、书记和候补书记由中央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