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什么内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一条是指企业法人。按照现行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依法成立。二是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条中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资和技术基础,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第四条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第五条是指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犯罪、走私、诈骗等记录。这是从社会发展和国家负责的角度,对供应商提出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