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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2024-11-20 06:21:16 编辑:zane 浏览量:556

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类似新闻不断在各地反复上演,而每当类似新闻出现,“彭宇案”就会被再次纳入公共讨论的范围。

例如,在前些日子,网上流传这样一个视频:河南驻马店一女子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事发后,被撞倒女子横躺在马路上一动不动,期间多辆汽车和多名行人路过,无一辆车停车查看情况,也无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钟后,该女子遭到另一辆汽车二次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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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在感慨、悲愤世态炎凉、路人冷漠的同时,却将众人的冷漠归过于十年前的“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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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2006年11月20日,64岁的徐寿兰在等公交站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去赶后一辆公交车,经过前一辆车后门时,26岁的彭宇正从该后门下车,双方在匆忙间发生相撞。后彭宇将徐寿兰扶起,与其家人一起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彭宇的妻子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彭宇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问及为何扶起原告并付医药费,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事发当日派出所处警的询问笔录丢失后,他不认可警方事后补做的笔录,并表示要向媒体反映。

不过,在7月4日,彭宇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做好事被诬告,希望媒体关注。该版主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多家媒体记者。一场“帮扶老人反被告”媒体热议及关注就此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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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抓住了一审判决中这一说理部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热议一审法院凭“人性恶”的理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推断认定彭宇撞人,而不是扶助老人,称法院判决不支持见义勇为、帮扶老人做好事。一审法院一时之间万夫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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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南京市中院。二审法院2007年10月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找到了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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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3月15日,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上的新闻发布会,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撤诉,但没有公布案情。公众没有等来二审判决结果,却等来的是法院、双方当事人一致的对外缄口。

媒体及民众均不接受这没有结果说明的结局,也没有有权机关出面解释“是否真的撞人”或是“助人为乐”,唯一确定的是彭宇赔钱了。

基于此,公众舆论中形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一面倒的评论观点,随后几年,此观点广为流传,法院成了助推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甚至“扶不扶”成了春晚调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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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人设”为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蒙冤”的剧情要比“撞人该赔”的现实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的眼睛,撩动他们互动的欲望。

而不得不说的是,或许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人们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一些。这就造成如今遗憾又尴尬的局面,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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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那么我们到底能不能去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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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对于“扶不扶”问题,法律早有答案。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可见,如果被扶者不能证明扶人者将其推倒,扶人者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或许也正因此,每每发生类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误读的“彭宇案”来唏嘘不已,感叹世风日下,乃至为冷漠寻找借口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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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

而这些年,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家与地方对“义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正在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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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

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一颗“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时又有着一颗趋利避害的私心。而当我们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时,当我们在“扶不扶”问题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时,我们必须在内心上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可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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