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该条款包含了对债务承担的承认和规定。但该条款把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债权债务概括移转一并规范,显得太笼统,操作性不强,实际运用起来容易造成混乱,只能作为指导性原则。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很多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之典型。该条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法》这一规定并不是一种很严格的债务承担。该条款的前半句规定确实很类似债务承担,但后半句明确规定了继承人所要偿还税款及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价值为限,意思是如果被继承人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继承人无需就不足部分代替被继承人偿还。这是与债务承担不一样的,因为在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或者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必须对债权人足额履行义务,新债务人不因原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免除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在此如果说继承人的行为性质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也是不正确的。如上文所述,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如果第三人履行不力或履行不当,债权人无权向第三人而只能向债务人要求承当责任。而在这一条款中,如果继承人拒绝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债权人当然有权直接要求继承人承担责任。所以说,《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只能算是一种“准债务承担”或说是“准适用于债务承担”的情形。虽然如此,但在《合同法》颁布以前,把它作为研究债务承担的立法例也未尝不可。新《合同法》颁布以后,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债务承担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