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案例一: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 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 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案例二: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5分) 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收益为还款资金来源,以该公司资产为担保;该贷款如果是有限追索权贷款,除上述收益和担保外,一般还要求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4)上述注册资本和项目贷款中,哪些可以向MIGA投保?可投保什么险别? 答:柏林净水厂投入的注册资本及提供的贷款担保,可以向MIGA投保,具体可投保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外币汇兑险、违约险。 案例十一: 中国出口公司与外国进口公司于2001年3月30日签订干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CIF术语,目的港为纽约,4月15日前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及时提供相关单据。中国出口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发运,由于天气原因,通常只用10天的航程实际用了20多天,货物于5月1日到达目的港。中国出口公司于5月10日交付有关单据。由于在海上时间过长,货物发生霉变。 (1)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为它没有及时交单,而及时交单是中国出口公司承担的重要义务之一。 (2)中国出口公司对货物霉变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CIF术语,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本案中包括霉变的货物风险已经由中国出口公司转移给外国进口公司。 (3)假设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纽约的时间不晚于2001年4月30日”。中国出口公司又违反了哪种义务? 答:中国出口公司违反了按规定时间交货的义务案例十二: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 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来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因为:(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3分)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3分)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4分) 案例十三: 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 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i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试问: (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答:(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汉堡规则》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3分)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3分)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4分) 案例十四: 2007年4月5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易公司,欲以FOB条件 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 款。4月1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 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4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 收到此电报。随后,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 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 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 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5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瓷器的运输保险? (4)根据FOB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移转至买方? 答:(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分) (2)合同于2000年4月17日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收到对方电报时合同成立。(2分) (3)根据FOB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无义务办理运输保险,也无义务承担保险费。 (3分) (4)根据FOB条款,卖方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3分) 案例十五: 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山下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山下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山下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山下公司以其在订 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试问:中日本山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中日本山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分)因为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3分)在本案中,由于日本山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山下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5分) 案例十六: 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分)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3分)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2分)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2分) 案例十七: 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 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一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问:(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FCA为货交承运人。本案中货物风险从Z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2分) (2)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2分) (3)中国公司可以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l万套电子部件。(2分) (4)保全货物,费用由韩国公司承担。(2分) (5)依照《纽约公约》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2分) 案例十八: 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约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请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05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关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使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问: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答案:银行无须追回已付款项,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3分)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规定,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3分) 本案中,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支付货款,这一行为并不违反UCP500以及开证行对开证人的承诺和承担的责任。因此,开证人无权要求开证行向有关当事人追回已付款项。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我进出口公司必须向银行付款赎单。(4分) 案例十九: 美国A公司与我国H公司签订厂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日期为当年巾秋节前—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寸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问:(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方有可能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怎样做? 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 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5分)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5分) 案例二十: 2001年12月26日,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售一批黄豆粕,交易条件CIF(洛杉矶),总价值27945.24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中国A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该批货物于2002年3月22日装载于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永安号”船舶上,并于3月25号起航。航行途中,由于天气恶劣,船舶不慎触礁沉没,船上的货物全部损毁。美国B公司闻讯,欲通知开证行花旗银行纽约分行拒绝付款。请问: 1.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2.美国D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3.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损?为什么? 答:1.因合同中约定交易条件为CIF,所以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7分) 2.如果中国A公司的单证相符,美国B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也不应该拒 绝付款。(7分) 3.承运人不应承担贷损,承运人无过失。(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