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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2025-01-13 23:49:57 编辑:zane 浏览量:536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日前,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  伤病残军人的住房补贴标准被大幅提高:《规定》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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