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转城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RSS订阅 设为首页 2010年11月22日(农历十月十七)周一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府信息>法规公文>政府文件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铜府发〔2010〕13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有效推动我县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铜梁”建设,全面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以“转得成、稳得住、生活好、渐致富”为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不断提高进城农民生活水平,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结合全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县城和小城镇聚集,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6.04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9%上升到26.5%,实现转户人口在县城、小城镇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3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27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我县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6.04万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4.37万名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所在街道负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其社会保障,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1.28万名在重庆市内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600余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400余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1900余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由县民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五、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开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全县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县城城区 1.农村居民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农村居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农村居民在县城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规定 1.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3年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 2.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 (1)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对农房及其构(附)着物实行一次性合并补偿,按退出时我县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1.1倍执行;房屋补偿后,由农户按退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拆除;退出农户自愿复垦的,按设计方案自行对宅基地复垦,并按土坯房3000元/亩、穿逗房4000元/亩、砖木房7000元/亩、砖混(预制板)房8000元/亩的标准支付复垦费用;对宅基地使用权按14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按县城5000元/人、乡镇4000元/人、市内其他区域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 (2)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田500元/亩·年、土300元/亩·年,补偿年限为自退出承包地之日起至第二轮承包期满(即截至2028年6月30日止,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的实际剩余年限,土地类别和面积以承包证为准。 3.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4.赋予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农村土地整治流转职能,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县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5.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实现其资产价值。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整户转出但未退出宅基地,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出宅基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其他社会保障机制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住房、就业、教育、卫生等方面享有我县城镇居民的同等权利,并享有渝府发〔2010〕78号文件中的特殊规定。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明确责任,稳妥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县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县发改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县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细则;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进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县经信委负责做好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籍的服务工作;县城乡建委、县市政局负责城市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县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县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推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县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推进户籍改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宣传,确保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县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在县内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按照附件中相关的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2.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3.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就业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开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县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六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七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一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公安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县公安局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当地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梁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按照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依法自愿、合理、统一管理、用途管制的原则。 第四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农委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城乡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审核、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工作。 县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积极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对房屋及构(附)着物实行一次性合并补偿,按退出时我县征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的1.1倍执行;房屋补偿后,由农户按退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拆除。 转户居民在转户前新建住房后旧房未拆除的,应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按14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购房补助按县城5000元/人、乡镇4000元/人、市内其他区域2000元/人的标准执行。 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田500元/亩·年、土300元/亩·年,补偿年限为自退出承包地之日起至第二轮承包期满(即截至2028年6月30日止,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的实际剩余年限,土地类别和面积以承包证为准。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