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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有哪些

2024-07-11 08:56:29 编辑:zane 浏览量:606

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有哪些

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与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来规定。根据实践需要,现已设立了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专门人民法院按照本系统管理结构设立和划分管辖范围。不服下级专门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依专门人民法院的系统上诉。海事法院行使相等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不服海事法院一审裁判的当事人直接上诉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终审。铁路运输法院只有基层和中级法院二级,不服中级法院一审裁判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可直接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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