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案件属于驰名商标反向混淆侵权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首先,“非诚勿扰‘在我国虽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其提供的婚介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大多数公众未实际使用并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非诚勿扰”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非诚勿扰LOGO
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 传统的混淆通常是指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商标混淆的问题,但如果出现大公司故意使用一些小公司的商标,在经过大量广告宣传促销后,小公司的广告反而被大众认定为小公司是大公司的分支,从而小公司会被疑你吃不可不能再自主地使用其商标,就会受到反向混淆的威胁.
该案中,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被诉行为影响了该商标的正常使用,使之难以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相关公众容易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电视台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故已造成反向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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