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恢复了什么建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建制。
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但删除了原来“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所拥有的“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使国家主席成为完全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在“八二宪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对该部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正。但是,对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一项没有进行任何的改动。
扩展资料:
1982年宪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它确定了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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