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天赋人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天赋人权,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应译为自然权利,中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后一直沿用,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
天赋人权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由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于17、18世纪提出。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格老秀斯认为,由于自然法使人得以占有某一特殊的东西或正当地去做某些事情,使人具有了自由、财产和偿还债务的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法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并指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
扩展资料: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正义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正义,一种是约定正义。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有相同的效力;
比如火在希腊和波斯都是以同样的方式燃烧的;而约定的正义则纯粹基于规定,如赎金数量的多少等。从中不难看出,古希腊的自然法与自然法则基本相通,并没有抽象的道德内涵,具有明显的自然主义色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然权利学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赋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