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者的关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者的关系属于系统性的关系,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