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飞行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医保飞行检查制度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药招标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医保医(药)师、参保人员等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该项制度具有下列特点:一是合法性、职权性,通常由上级医保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试行)》授权,主动实施而无需被监督检查单位申请启动的行政行为;二是直接性,由医保行政部门直接面对人、物、行为、场所等开展的现场检查;三是突击性,飞行检查通常是秘密开展,即医保行政部门不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四是强制性,当被检查对象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涂改和销毁财务账目、记账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时,医保行政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当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拒绝、阻挠医保行政部门开展检查时,医保行政部门可强制检查,被检查对象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是客观性,医保行政部门可邀请卫生健康、公安、药监部门联合飞检,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第三方参加检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六是侵益性,飞行检查会给被检查对象带来不利后果,即为被检查对象设定接受现场检查、保管资料、接受询问等义务,限制一定时期场所、人员、资料等相对权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