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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废止

2024-11-14 21:46:50 编辑:zane 浏览量:579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废止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2月14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四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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