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指的是,机关工作人员、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以及科研还有文化单位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其它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六类公职人员的具体情况:1、这一类的公职人员指的是党的机关以及人大机关还有行政机关甚至是政协机关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这一类主要是指的法律、法规授权又或者是经过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相关公务的人员;3、主要是指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4、主要是指的从事公办的教育、科研以及文化还有医疗卫生相应单位的管理人员;5、主要是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6、其它的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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