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徽的各版本国徽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922年12月,全俄第10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及外高加索联邦(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三国组成)四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全权代表在联盟成立条约上签字,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正式成立。
第一版苏联国徽的计划在1923年7月6日的苏联最高苏维埃(CIK)第二次会议上通过,同年9月22日完成全部设计。其设计在1924年苏联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苏联国徽由旭日照耀的地球之上的锤子与镰刀组成,周围环绕着麦穗,写有六种文字(俄文、乌克兰文、白俄罗斯文、格鲁吉亚文、亚美尼亚文、突厥-鞑靼文)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绶带,国徽顶部有一颗五角星。” 变更原因:苏联版图第一次变化
1925年,中亚地区新建的土库曼和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联盟。1929年,由于原属乌兹别克共和国的塔吉克自治共和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被升格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于1931年成为苏联的第7个加盟共和国,国徽上的绶带变为7条。 变更原因:苏联版图第二次变化
根据1936年苏联宪法,苏联对加盟共和国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哈萨克自治共和国及吉尔吉斯自治共和国,外高加索联邦中的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都符合了加盟共和国的条件。上述5国于1936年12月5日新宪法生效之日,成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外高加索联邦被撤销。苏联的加盟共和国由7个发展到11个,国徽上的绶带由7条增加为11条。 变更原因:(苏联版图第三次变化)
1939-1940年苏芬战争中,苏联将新获取的41000平方公里领土并入俄罗斯联邦卡累利阿·芬兰自治共和国,1940年3月31日,又将卡累利阿自治共和国升格为卡累利阿·芬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然后接收为第12个加盟共和国。
1940年6月,苏联以立陶宛政府违反苏立互助公约,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组成反苏军事联盟为由,出兵占领波罗的海沿岸3国。同年8月,三国加入苏联。苏联的加盟共和国由此从12个发展到15个。
1940年6月,苏联以国际形势要求用最快速度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问题为由,出兵占领罗马尼亚管辖的比萨拉比亚和北布科维纳。后将比萨拉比亚并入1924年建立的摩尔达维亚自治共和国,从而建立摩尔达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也称摩尔多瓦,成为苏联的第16个加盟共和国。
根据1946年6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做出的决定,国徽上体现所有16个加盟共和国。苏联国家格言在16条绶带上以16种文字写成(增加了爱沙尼亚文、拉脱维亚文、立陶宛文、摩尔多瓦文、芬兰文),另外阿塞拜疆文、土库曼文、乌兹别克文、塔吉克文、哈萨克文、吉尔吉斯文格言因从拉丁字母改用西里尔字母而更新。 变更原因:(苏联版图第四次变化)
1956年,苏联政府将卡累利阿-芬兰社会主义共和国改为卡累利阿-芬兰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降格并入俄罗斯联邦,苏联加盟共和国数量变为15个,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56年9月12日规定,去掉国徽上的芬兰文丝带,国徽上绶带变为15条。
1958年4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对绶带上白俄罗斯文进行了微调。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徽应在下列机关悬挂或雕刻:
1.中央机关:苏联人民委员会(后称苏联部长会议)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大楼;国防人民委员会;内务人民委员会;最高人民法庭;最高检察人民委员会;外交人民委员会及其直属机关。
2.地方机关:各加盟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军政委员会);自治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州市县人民委员会及及中央机构在各加盟国的办事处。
3.驻外国使馆及领事馆。
4、界碑、界柱、海上基本标记、通关口岸等边界标记应雕刻或绘制苏联国徽。 1.国徽应悬挂于机关大门上方正中处;
2.国徽之悬挂于礼堂者,应悬挂于主席台上方正中处。
另外,国徽亦可在政府机关建筑楼顶层机关大门正上方雕刻,材料、颜色以与建筑主体协调为主。 1、苏联部长会议颁发的有关荣誉之文书证件(如奖状、勋章及奖章证书等),外交文书(如国书、条约及全权证书等)及外交人民委员会所发各种护照之封面等国家级文件,均加印国徽;
2、外交人民委员会及驻外各使领馆所用之钢印、戳记中间应雕刻国徽:正式公文用纸应加印国徽;
3、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后称部长会议主席,而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州及以下单位仍称人民委员会主席)、最高苏维埃主席及外交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各加盟共和国苏维埃、外交人民委员会主席与驻外各使馆馆长以职位之名义对外所用信封、信笺、请柬等上面,均加印国徽;
注:各加盟共和国苏维埃、外交人民委员会主席ˇ与驻外各使馆馆长以职位之名义对外所用信封、信笺、请柬等上面除加印苏联国徽外,还应加印其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国徽。
4、各级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国防人民委员会、人民法庭、检察人民委员会以及各级驻外使馆、领事馆的印章需刻国徽。
5、外交人民委员会及驻外各使领馆得于外交官制服、信封、信笺及其它器具用品(如餐具、文具等)上之适当地方,加印或镶嵌国徽,其详细办法,由外交人民委员会拟定经最高苏维埃核准后施行;
6、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运动员代表苏联参加国际及体育比赛时,运动服上应佩戴苏联国徽或身着含有苏联国徽的运动服进行比赛。
7、除以上列举外,如尚有其它必要用途时,由使用机关报请苏联最高苏维埃办公厅或苏联部长会议批准后,始能使用。 1.私人婚丧庆吊礼节中的点缀;
2.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3.机关、学校、团体的证章、纪念章及其它徽章;
4.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