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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判

2025-01-14 16:35:13 编辑:zane 浏览量:550

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判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男子开车斗气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六年半

斗气车,真的开不得,一吊车司机因与他人开斗气车,竟致人坠江溺亡。近日,市三中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终审判处司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据悉,2013年4月22日下午,晏某、田某、陈某在武隆县与彭水县交界地段吊装广告牌完毕后,陈某将吊车交由无相应资格的田某驾驶。当日15时许,田某驾驶吊车沿江彭路往武隆县江口镇方向行驶,至下龙溪傍山危险路段,后面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超车,田某驾驶的吊车与公路右侧防护栏发生擦挂。

陈某认为擦挂系货车驾驶员罗某超车时向吊车打了方向盘所致,为使罗某遭受同等报复,陈某便驾驶吊车,加速追赶上罗某所驾的货车,随即向右打方向盘并减速,两车因此发生擦挂,货车还撞坏右侧道路防护栏,而坠入乌江,驾驶员罗某溺水死亡。

事后,陈某安排田某报警,称有车坠江。他与田某、晏某清除两车擦挂留下的痕迹,并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陈某发现反光条上有与吊车不同的漆,担心被民警发现,就把反光膜撕掉,还让晏某抓来泥土,抹擦吊车右后轮的擦挂痕迹,他也去抓泥土抹。之后,他多次悄悄给晏某打电话,嘱咐把地上掉的泥土用喷水冲,把反光膜处理好。

警方赶往现场调查,认为罗某驾车撞上护栏后坠入乌江很是蹊跷。经过一番调查,最终还原了真相。

武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过失导致罗某驾驶的车辆坠江、罗某因此溺水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认定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3年7月4日,吊车车主刘某赔偿罗某近亲属15万元。陈某上诉,认为该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且量刑过重。近日,市三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开车斗气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六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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