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什么意思?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原告就被告”的意思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法律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才应予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其中,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之一。换句话说,原告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可能会受理。若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应不予受理。由于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因此不同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不一致。为了明确不同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规范确立了多项原则性规定,“原告就被告”便是其一。“原告就被告”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通常规定,即一般民事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在“原告就被告”原则之外,还存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例如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