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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

2024-12-11 05:59:08 编辑:zane 浏览量:531

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进行翻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都应当为他们翻译。

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建设兵团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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