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许可证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管理,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 的规定,现对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颁发、年检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格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 国务院各部们所属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颁发。 三、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应当由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 (二)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代理记帐机构不再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或者因故撤销,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六、发证机关对其发证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在年度终了后1 个月内进行。年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开展业务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从业人员遵守业务规则情况; (三)履行委托合同情况; (四)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从业人员培训和变动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检查的其他情况。 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按上述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向发证机关报送有关年检材料。 七、对通过年检的代理记帐机构,发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检代理记帐机构。 八、发证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代理记帐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一)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差,不按照发证机关要求进行人员补充和业务培训的; (二)业务不规范,或者不认真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和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转让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或者拒绝接受发证机关管理的; (五)在开展业务中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 九、发证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将其发证和年检情况汇总报上级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各级发证机关的发证和年检情况,并报财政部。 十、《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 实施之前设立的代理记帐机构,也应到当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