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心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同时,第一百零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扩展资料:
检察院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领导人,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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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