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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职能职责

2024-11-07 08:03:51 编辑:zane 浏览量:540

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职能职责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职能职责

检察长是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对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职责  1、全面领导全院的工作,包括对全院的检察业务、检察行政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的领导。  2、组织领导全院干警学习中央、省、市、区委、人大、上级院的重要指示,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并主持研究、贯彻、实施。  3、组织领导副检察长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培养选拨后备干部,加强班子建设。  4、领导和主持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和院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5、根据区委和上级院的指示部署,领导制定本院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实施。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院的工作情况,随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院检察工作的意见。  6、组织领导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7、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总结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指导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宣传面、影响面。  8、负责向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领导全体干警努力完成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关心干警的学习、工作与生活,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10、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三、职权  1、对全院工作有全面组织和指挥权。  2、对涉及全院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建议权。  3、对本院主诉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有任免权。  4、对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的建议权。  5、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6、检察委员会上,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再行审议或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会委员会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副检察长的职能职责  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检察长外出,由第一副检察长主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 副检察长按照分工负责做好分管工作,负责检察长委托的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受检察长委托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2、 市人民检察院各内设部门实行处(局、室)负责人负责制,认真领导本部门开展工作。受检察长委托,可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上级院、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3、 市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均应明确主办部门。需协调的,主办部门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应认真配合。主办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办公室协调,必要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协调或决定。  4、 市人民检察院各项规章制度均应明确督办单位,督办单位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有责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有责任提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办公室有责任进行全面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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