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 42号是否废止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5号)规定,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增值税款的,企业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 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中冲减本年度累计折旧不通过该科目调整,应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目前该文件已作废,但根据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规定,会计处理方式仍然与财会[2000]5号文件的处理一致。根据财税[2000]49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2)国产设备投资退税退回的是增值税,对所得税的影响主要是调整累计折旧时同时调整了以前年度损益,但对再投资退税没有影响。再投资退税主要需确定利润所属年度和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可参阅本站税务专题栏目文章《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分析》。 再投资退税的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所退税款实际上是原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基本原则是企业缴纳多少税,税务机关以此为基准计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