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什么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军事设施管理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扩展资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作战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
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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