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个人有关事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共14项,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要认真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新颁布两项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是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一定要把贯彻两项法规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好落实。要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学习,切实掌握《规定》和《办法》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准确理解规定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杜绝出现个人漏报、瞒报现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严防出现干部“带病提拔”等不良现象,坚决杜绝用人腐败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