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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籍的杜大卫为什么有资格在香港当法官

2024-11-05 14:39:29 编辑:zane 浏览量:508

英国国籍的杜大卫为什么有资格在香港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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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籍的杜大卫为什么有资格在香港当法官

因为他已经在香港取得了律师资格,经过香港有关法律委员会的推荐,得到香港特首的允许,在香港担任法官。其实香港有很多外籍法官,在基本法起草的时候早就讨论过,这里转载香港学者的在电台节目里被问及有关问题的说法其实早在《基本法》草拟时法官的国籍问题已曾作深入讨论,一来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须要深谙普通法的人才,二来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城市,一直是百川汇聚,唯才任命,三来香港的司法界原来也有不少外籍法官,故当时《基本法》规定,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其他法官皆没有国籍的限制,法官的任命由一独立委员会推荐,法院仍可继续参考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司法判例。终审法院设有外籍非常任法官,这些法官皆是普通法地区最顶尖的法官,包括有英国,澳洲和和新西兰等地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们精通普通法,享誉海内外。在过去十五年,他们丰富了香港终审法院的判词,对提高香港终审法院的声望与素质均有极大贡献,这制度行之有效,能够邀请这批优秀的法官出任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其实乃香港之福!提出国籍限制的理由主要基於天真的民粹主义: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也有国籍限制,为何香港终审法院没有?但美国没有一国两制,它有大量熟悉普通法的法律人才,香港则首两任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皆要放弃英国国籍才能出任,中国十三亿人口中有多少人有资历又愿意出任终审法院的法官?诚然,法官多瞭解中国事务未尝不是好事,但毕竟终审法院主要处理的是来自普通法地区的案件,我们需要独立能干的法官,法官的责任是依法判案,而非依据国情投当权者所好而判案。在一国两制中,香港的司法制度可说是两制的最重大区别,一旦拆毁司法制度,两制也荡然无存,梁爱诗提到2047年香港法制也可改变,法律与法制截然不同,法律条文可以随社会转变而作出修改,但法律制度是建基於法治、人权、公义这些价值之上,若整个法律制度也改变,那还何来一国两制?不管是民事诉讼,刑事检控或是司法覆核,我们深庆这些争端乃由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法官作出独立裁决,不管我们是否同意最後判决,但我们还是信任和尊重我们的法官,因为我们相信他们是独立无私,以法律为依归地作出客观判决。这是我们的制度,也是我们的人权自由和繁荣安定的基石。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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